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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1日,接到县长信箱反映我县职工医保问题后,县领导立即做出批示,交由县人社局具体查办,现答复如下:
经查实,按照有关文件规定,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“权力和义务对等”的原则,即:单位履行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,才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力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,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%,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%。当事人的父亲属我县金粒公司退休职工,由于该公司医保费仅缴至2010年12月份,按照规定当事人的父亲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付款待遇。目前,县医保中心已多次与该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此事,该公司领导也明确表示尽快将所欠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到位,让公司职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关注!